危化品運輸企業、車輛及人員有哪些特殊要求
危化品運輸企業、車輛及人員有特殊要求
2015-08-27 巴州庫爾勒公安局交警大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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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化學品具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或有腐蝕等危險特性,在道路運輸、儲存、使用過程中,如果控制不當,極易發生火災或爆炸等事故,造成重大人員傷亡、生態環境污染等嚴重后果。因此,相比普通貨物運輸,相關法律法規對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相關的企業、車輛、人員等都有更加嚴格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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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化品運輸企業應獲得經營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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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鏈接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四十三條規定:從事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的,應當分別依照有關道路運輸的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取得危險貨物道路運輸許可,并向工商行政部門辦理登記手續。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企業應當配備專職安全管理人員。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13年第 2號)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規定:申請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經營的企業,應當向所在地設區的市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設區的市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實施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行政許可,決定準予許可的,向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經營申請人發放《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向非經營性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申請人發放《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許可證》。
《國務院關于加強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見》(國發〔2012〕30號)規定:創造條件積極推行長途客運車輛凌晨2時至5時停止運行或實行接駁運輸。客運車輛夜間行駛速度不得超過日間限速的80%,并嚴禁夜間通行達不到安全通行條件的三級以下山區公路。夜間遇暴雨、濃霧等影響安全視距的惡劣天氣時,可以采取臨時管理措施,暫停客運車輛運行。
《道路旅客運輸企業安全管理規范(試行)》第四十六條規定:對于三級以下(含三級)山區公路達不到夜間安全通行要求的路段,道路旅客運輸企業不應在夜間(晚22時至早6時)安排營運客車在該路段運行。
處罰規定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第五十九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停止運輸經營,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2萬元的,處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未取得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許可,擅自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的;(二)使用失效、偽造、變造、被注銷等無效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許可證件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的;(三)超越許可事項,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的;(四)非經營性道路危險貨物運輸單位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經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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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輸人員需具備從業資格
法規鏈接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四十八條、《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第四十條規定:通過道路運輸危險化學品的,應當配備押運人員,并保證所運輸的危險化學品處于押運人員的監控之下。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四十四條規定: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企業的駕駛人員、押運人員應當經交通部門考核合格,取得從業資格。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第四十三條規定:駕駛人員和押運人員上崗時應當隨身攜帶從業資格證。
處罰規定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八十九條規定:通過道路運輸危險化學品,不配備押運人員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八十六條、《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第六十四條規定: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企業的駕駛人員、押運人員未取得從業資格上崗作業的,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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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化品運輸車輛應定期檢驗
法規鏈接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四十七條規定: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應當符合國家標準要求的安全技術條件,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定期進行安全技術檢驗。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條規定:對登記后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根據車輛用途、載客載貨數量、使用年限等不同情況,定期進行安全技術檢驗。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十六條規定:載貨汽車10年以內每年進行1次安全技術檢驗,超過10年的,每6個月檢驗1次。
處罰規定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八十八條規定:使用安全技術條件不符合國家標準要求的車輛運輸危險化學品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第六十二條規定: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或者單位未按規定維護或者檢測專用車輛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并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機動車登記規定》(公安部令第124號)第五十六條規定:機動車未按照規定期限進行安全技術檢驗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罰款。
《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公安部令第123號)附件2《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記分分值》第三條第十二項規定: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未按規定定期進行安全技術檢驗的,一次記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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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裝使用衛星定位裝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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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運輸車輛動態監督管理辦法》(交通運輸部、公安部、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2014年第5號)第十二條規定:危險貨物運輸車輛在出廠前應當安裝符合標準的衛星定位裝置。第十三條規定:道路運輸經營者應當選購安裝符合標準的衛星定位裝置的車輛,并接入符合要求的監控平臺。第十五條規定: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監控平臺應當接入全國重點營運車輛聯網聯控系統。第二十七條規定:道路運輸經營者應當確保衛星定位裝置正常使用,保持車輛運行實時在線。衛星定位裝置出現故障不能保持在線的道路運輸車輛,道路運輸經營者不得安排其從事道路運輸經營活動。
處罰規定
《道路運輸車輛動態監督管理辦法》第三十五條規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未按照要求安裝衛星定位裝置,或者已安裝衛星定位裝置但未能在聯網聯控系統正常顯示的車輛,不予發放或者審驗《道路運輸證》。第三十七條規定:道路運輸經營者使用衛星定位裝置出現故障不能保持在線的運輸車輛從事經營活動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800元罰款。第三十八條規定:破壞衛星定位裝置以及惡意人為干擾、屏蔽衛星定位裝置信號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危化品運輸車輛道路運輸要求
法規鏈接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五十條規定:通過道路運輸劇毒化學品的,托運人應當向運輸始發地或者目的地縣級公安機關申請劇毒化學品道路運輸通行證。
申請劇毒化學品道路運輸通行證,托運人應當向縣級公安機關提交下列材料:
(一)擬運輸的劇毒化學品品種、數量的說明;
(二)運輸始發地、目的地、運輸時間和運輸路線的說明;
(三)承運人取得危險貨物道路運輸許可、運輸車輛取得營運證以及駕駛人員、押運人員取得上崗資格的證明文件;
(四)本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購買劇毒化學品的相關許可證件,或者海關出具的進出口證明文件。
縣級公安機關應當自收到前款規定的材料之日起7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予以批準的,頒發劇毒化學品道路運輸通行證;不予批準的,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劇毒化學品道路運輸通行證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公安部門制定。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四十七條規定:通過道路運輸危險化學品的,應當按照運輸車輛的核定載質量裝載危險化學品,不得超載。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四十九條規定:未經公安機關批準,運輸危險化學品的車輛不得進入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限制通行的區域。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第四十五條規定: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或者單位應當要求駕駛人員和押運人員在運輸危險貨物時,嚴格遵守有關部門關于危險貨物運輸線路、時間、速度方面的有關規定,并遵守有關部門關于劇毒、爆炸危險品道路運輸車輛在重大節假日通行高速公路的相關規定。
處罰規定
《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公安部令第123號)附件2《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記分分值》第二條第六項規定:駕駛貨車載物超過核定載質量30%以上的,一次記6分。第三條第三項規定:駕駛貨車載物超過核定載質量未達30%的,一次記3分。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八十八條規定:超過運輸車輛的核定載質量裝載危險化學品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或者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公安部令第123號)附件2《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記分分值》第一條第九項規定:駕駛危險物品運輸車輛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20%以上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50%以上的,一次記12分。第一條第十項規定:連續駕駛危險物品運輸車輛超過4小時未停車休息或者停車休息時間少于20分鐘的,一次記12分。第二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駕駛危險物品運輸車輛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未達20%的,或者駕駛危險物品運輸車輛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20%以上未達到50%的,一次記6分。第二條第十一項規定:駕駛機動車載運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學物品以及劇毒、放射性等危險物品,未按指定的時間、路線、速度行駛的,一次記6分。